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启动听证程序的标准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将“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作为《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
二、做好听证告知与送达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的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完成听证告知与送达工作,并做好案卷规范工作。
三、其他要求
遵照《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做好听证程序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