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合并简称为“执法队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执法队伍的内部工作机制。
执法队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经法制审核,执法队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依据、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改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执法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队伍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五)执法队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执法队伍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报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因法律变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第七条 具体承担案件办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卷宗材料;
(二)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交法制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准确;
(八)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办案机构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项对照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中提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