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手机彩票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要求,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以乡政府为主体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承担法制职能科室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行政事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上会安排等工作。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罚款数额较大的;
(三)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承担法制职能科室进行法制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不经过承担法制职能科室审核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除因紧急情况外,需由承担法制职能科室进行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承办部门应报送以下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
(一)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 报告等文书);
(三)案件承办机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准确;
(八)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承担法制职能科室应当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科室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文书中载明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担法制职能科室应当说明理由。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承担法制职能科室留存归档。
第八条 承担法制职能科室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书面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范围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意见通过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未通过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并将法制审核意见、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结论性意见后,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送达当事人存档一份外,同时交由承担法制职能科室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